烱鳴聯合診所
心靈諮詢
姓名
狗
日期
2015/12/7 下午 06:14:26
主旨
超好用
內容
發文單位: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發文字號: 健保醫字第 1030055326 號
發文日期: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
資料來源: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相關法條: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 14 、22 條 ( 102.08.01 )
要旨:
目前並無限制病人未用完藥不得提前就醫、回診,應由醫師視病人病情治
療需要、用藥安全等因素,依專業審酌該次就醫開立處方
主 旨:有關函詢健保病患回診領藥之規範疑義,復請 查照。
說 明:一、復 貴所 103 年 3 月 18 日竹衛 103 字 0001 號函。
二、依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」第 22 條規定,本保險處方用藥,每次
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;對於符合第 14 條第 2 項慢性病範圍
之病人,得按病情需要,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。
三、考量不同疾病、個人病情變化不同,病人用藥如有不適自宜回診調整
用藥,故無論急性或慢性疾病,本保險目前並無限制病人用藥未用完
,不得提前就醫、回診之規定,應由醫師視病人病情治療需要、用藥
安全,依專業審酌該次就醫開立處方(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)之必要
性,俾避免重複用藥或浪費醫療資源之情形,爰與病人得否提前就醫
、醫師得否提前看診開立處方無關。
四、另現行中醫總額部門實施之「中醫用藥日數重複率過高」不予支付指
標,該指標係以大於或等於閾值(>=2.10%)之中醫院所,超出閾值
之重複日數藥費不予支付,非針對個別病人案件進行核扣,並未限制
醫師對於個案診療之專業判斷與處方行為,故醫師仍得視病人病情治
療需要及用藥安全,依專業決定是否開立處方。
正 本:竹○堂中醫診所
回覆醫師
炯鳴聯合診所
回覆日期( 2015/12/9 下午 06:07:17 )
回覆
內容
您好~
依據健保規定,不得提前領藥
健保規定如下列連結,請參閱
http://drsmile.pixnet.net/album/photo/626214070
相關新聞資訊如下列連結,請參閱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paper/913774
造成不便敬請見諒
並感謝您熱心提供相關資訊
謝謝您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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